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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处理仲裁案件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处理仲裁案件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同人社字〔2020〕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关于转发<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处理仲裁案件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予公示。

  一、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当事人近期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交材料的,建议优先选用邮寄方式(有条件的可通过网络传递方式),力争避免、减少外出,降低传染风险。   三、受理的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审结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调解的,可申请延期结案。在此期间,可通过电话等方式组织庭后调解。   四、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开庭审理的案件,全部改期。改期后的开庭时间,要及时逐一通知当事人。   五、办公区域及庭审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当事人确需到仲裁院的,须佩戴口罩并接受工作人员管理安排。如有发热等症状,务请其先行到发热门诊就诊。   六、告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七、疫情防控结束(以上级通知为准)后,立案、开庭等工作恢复日常程序。   八、向社会公布本仲裁院的办公地址、咨询电话、受理电话、传真号码。当事人若有相关材料需要提交,可通过EMS邮寄送交仲裁院。   九、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具体实施意见要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备。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沟通。   十、如有新情况,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再及时进行通告。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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