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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药监药流通[2020]28号)


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按照“对外防传入,对内强防护”的原则,积极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零售药店的防控防护管理工作,现就全省药品零售药店防控防护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进入药店顾客的体温测量要求。所有零售药店应当在药店门口显眼位置设警示标语,提示进店购买药品的顾客佩戴口罩,安排专人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测量。对不佩戴口罩、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其进入药店。
  (二)严格退烧类药物顾客信息登记。零售药店由各市(州)、长白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管控,各药店慎售退烧类药物,对购药人员实名登记,告知其前往发热门诊治疗,同时,负责通知发热门诊和购药人员所在社区、村屯。购买人员购买非退烧类药物,正常购药。
  (三)加强药店及从业人员防护管理。对按规定需要观察隔离的人员,禁止上岗。每天营业前,必须测量员工体温,发现异常立即前住发热门诊治疗,营业时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工作服、佩戴口罩。按照防控防疫等部门要求,做好药店内部消杀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四)支持零售药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疫情的防控防护。零售药店可采取在店内设置隔离带、隔离台、隔离区等方式销售药品,在销售环节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人员接触,提倡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方式进行交易。
  (五)加强药店进货及销售管理。各零售药店务必确保所购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从合法渠道购进。积极组织货源,稳定医药价格,不作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切实担负起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积极保障公众防疫所需药械的市场供应。
  (六)严格新冠肺炎防疫期间药店监督管理。对上述工作不具备落实条件的药店,可采取立即整改或暂停营业等措施。
  (七)落实各方责任,确保防控防护工作落实到位。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防护工作,各零售药店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控防护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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