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阳政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和中小企业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
1、税收缓征减免。2020年,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对因疫情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视情形予以税收返还。中小微企业因疫情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用电用气补贴。对疫情期间企业2月份和3月份的用电用气给予补贴。其中用电补贴额度为每度电0.05元,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除外;用气补贴额度为每立方气0.1元,采气企业承担0.04元/方,输气企业承担0.04元/方,县财政补贴0.02元/方。(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局、能源局)
3、减免房租。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场所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创新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部门)
4、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5、实施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6、保障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对因疫情导致停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开辟专门通道,保障防疫物资有效供应,促进企业正常复工复产。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涉及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生产设备等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物流运输。(责任单位: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7、加大清欠力度。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财政局、阳泰集团)
8、加强法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失信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台信用修复有关标准及措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司法局) 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9、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银保监组、人行阳城县支行、各相关金融机构)
10、下浮贷款利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县分公司对于我县在担保额在500万以下的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至1.5%以下。(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银保监组、人行阳城县支行、各相关金融机构)
11、利息返还。县农商银行要将2020年2月和3月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银保监组、人行阳城县支行、县农商银行、各相关金融机构)
12、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有明确政策标准、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责任单位: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本政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措施所指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县遵照执行。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