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厦市监规〔2021〕2号
- 公布日期:2021.10.12
- 施行日期:2021.10.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疫情防控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市监规〔2021〕2号)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2021年10月12日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支持帮扶市场主体渡过难关、迅速恢复、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延长证照有效期。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由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审批证书、“申请人承诺制”资格延续以及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可在我市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两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到期的继续有效。 允许“先发证后核查”。对申请增加食品生产许可项目、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范围、新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涉及现场核查的,经书面承诺、文审合格后可先行发证,待我市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组织现场核查。 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我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本市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测项目、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其中同安区按50%收取。 允许延期检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最高计量标准到期复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到期但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三个月内办理。 优化信用服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可以“容缺办、优先办”。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市场主体,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确因疫情影响未开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不予纳入清理吊销名单。 加快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关口前移、特事特办、服务提速,全力保障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安全,助力市场主体快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实行“接诉即办”。快速响应市场主体诉求,积极化解涉及疫情防控、恢复生产经营的消费纠纷。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除涉及疫情防控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外,严格控制检查的比例和频次,适当调整检查时间安排,视情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干扰。 推行柔性执法。对生产经营行为以指导提升、规范纠正为主,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纳罚款的,不另加处罚款。 倾斜支持同安。上述措施,同安区优先适用,可适当延长期限。对疫情防控、恢复生产经营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同安区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领域各类正向激励中优先推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附件: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
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及办理指南
序号 | 政策内容 | 政策解读及办理指南 | 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1 | 一、延长证照有效期。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由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审批证书、“申请人承诺制”资格延续以及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的,可在我市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两个月内办理,在此期间到期的继续有效。 | 1.具体事项:(1)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延续、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复审、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复查;(2)“申请人承诺制”资格延续;(3)各类商事主体申请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 2.办理条件: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上述事项的,可在我市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两个月内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证书、资格在此期间到期的,继续有效。 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申请方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邮寄申请;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1.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延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复审、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复查:受理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7703698。 2.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换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受理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思明区5813755、湖里区5383516、集美区6688291、海沧区6800677、同安区7558226、翔安区7688006。 3.“申请人承诺制”资格延续:受理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7703979。 4.各类商事主体申请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受理部门:通过营业执照或住所确认登记机关,各级登记机关的联系方式详见: https://scjg.xm.gov.cn/bsdt/bszn/gsdjzc/ywzn/djzy/nzdj/bljg/201609/t20160901_2070603.htm。 |
2 | 二、允许“先发证后核查”。对申请增加食品生产许可项目、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范围、新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涉及现场核查的,经书面承诺、文审合格后可先行发证,待我市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组织现场核查。 | 1.具体事项: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一般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一般变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经营范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 2.办理条件: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增项,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增加许可证经营范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新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及现场检查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有关规定后,暂不组织现场检查,文审合格后发证,待我市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组织现场检查。 3.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申请方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邮寄申请;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一般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一般变更)、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受理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7703698。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增加经营范围、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受理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思明区5813755、湖里区5383516、集美区6688291、海沧区6800677、同安区7558226、翔安区7688006。 |
3 | 三、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我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本市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测项目、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其中同安区按50%收取。 | 1.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可登录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官方网站(http://www.xmjly.com)查询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具体项目、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等事项,或直接与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业务科联系。同安区企业办理的委托业务优先安排。 本市企业的界定依据(满足其一即可): (1)企业注册地址在厦门市辖区内的(以营业执照作为依据); (2)企业生产经营在厦门市辖区内的(以委托协议书企业地址为依据,企业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同安区企业的界定依据(满足其一即可): (1)企业注册地址在同安区辖区内的(以营业执照作为依据); (2)企业生产经营在同安区辖区内的(以委托协议单企业地址为依据,企业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测:可登录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站(http://www.xmzjy.org)查询委托业务办理流程、检测能力等,并下载协议书填写,连同样品邮寄或到现场办理;同安区辖区内企业办理的委托业务优先安排检测。(本市企业、同安区企业界定依据同上)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可登录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官方网站(http://www.xmaj.com/)查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办理流程、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或直接联系对应辖区业务科室咨询或办理。现场检验开具厦门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时,设置对本市企业检验检测项目按收费标准的60%收取,其中,同安区按50%收取,企业无需另外提交材料。(本市企业、同安区企业界定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依据) | 1.计量检定校准的受理部门: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业务科,电话:2699488(湖滨南路170号),5707099(安兜东路265号) 2.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检测的受理部门: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电话: 2699777(滨南技术基地,湖滨南路170号),2699722(集美检测基地,集美区环美北路259号),2699700(翔安检测基地,翔安火炬高新区翔新路88号)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受理部门: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电话:2699332(思明区),2699368(湖里区),2699339(集美区),2699273(海沧区),2699265(同安区),2699288(翔安区),2699322,2699398(安全阀校验) |
4 | 四、允许延期检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最高计量标准到期复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到期但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三个月内办理。 | 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因疫情超期的视同有效,但须在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三个月内办理强检申报或复查手续。 2.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由企业登录福建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系统(http://fjqj.fjjl.net/main)进行操作。 3.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复查向原发证单位办理。 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到期但不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各辖区传真号及电子邮箱可通过电话咨询获取)等方式提交申请延期检验,但须在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三个月内办理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受理部门: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2699332(思明区),2699368(湖里区),2699339(集美区),2699273(海沧区),2699265(同安区),2699288(翔安区),2699322,2699398(安全阀校验) |
5 | 五、优化信用服务。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可以“容缺办、优先办”。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市场主体,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确因疫情影响未开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不予纳入清理吊销名单。 |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因通过住所无法联系、未按期公示年报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办理住所变更、补公示年报后,可仅凭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先行容缺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手续,其余材料后续补齐。具体办事指南详见以下链接:https://credit.scjg.xm.gov.cn/gsl/202002/t20200210_103989.htm。 2.对2021年8月至9月期间通过住所无法联系情形的,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最迟至2022年第一季度),企业办理变更或者联系属地所核查确认仍在原址后,直接终止列入程序。 3.确因疫情影响未开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不予纳入清理吊销名单。 | 1.市局登记市场主体的受理部门:信用监管处,电话:2274986; 2.自贸区局登记市场主体的受理部门:自贸区局,电话:5650039; 3.火炬市场处登记市场主体的受理部门:火炬市场处,电话:2699259; 4.思明区局登记市场主体的受理部门:思明区局信用科,电话:5815981; 5.湖里区局登记市场主体的受理部门:湖里区局信用科,电话:5651315; 6.集美区局登记市场主体的受理部门:集美区局信用科,电话:6688281; 7.海沧区局登记市场主体的受理部门:海沧区局信用科,电话:6530376; 8.同安区局登记市场主体的受理部门:同安区局信用科,电话:7027045; 9.翔安区局登记市场主体的受理部门:翔安区局信用科,电话:7889022。 |
6 | 六、加快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关口前移、特事特办、服务提速,全力保障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安全,助力市场主体快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 ||
7 | 七、实行“接诉即办”。快速响应市场主体诉求,积极化解涉及疫情防控、恢复生产经营的消费纠纷。 | 畅通12315投诉举报热线,及时响应市场主体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诉求,实行“接诉即办”,按照四个“第一时间”的要求,即第一时间登记、第一时间分流、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涉及疫情防控、恢复生产经营的消费纠纷。办理时限: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时限由原7个工作日内作出减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时限由原45个工作日内减至15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12315投诉举报中心),电话:12315 |
8 | 八、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除涉及疫情防控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外,严格控制检查的比例和频次,适当调整检查时间安排,视情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干扰。 | 除涉及疫情防控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外,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及年度抽查计划的比例和频次组织开展抽查,调整延长下半年联合抽查时间安排,综合运用视频检查、资料在线审查、电话询问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 | |
9 | 九、推行柔性执法。对生产经营行为以指导提升、规范纠正为主,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纳罚款的,不另加处罚款。 | 1.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协〔2020〕8号),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通知所附清单中所列的78项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或本身无严重过错又能及时予以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清单中未列入的轻微违法行为,根据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同样也依法不予处罚。 2.对于受疫情影响,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可以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不另加处罚款等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不另加处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 | |
10 | 十、倾斜支持同安。上述措施,同安区优先适用,可适当延长期限。对疫情防控、恢复生产经营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同安区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领域各类正向激励中优先推荐。 | 对疫情防控、恢复生产经营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同安区市场主体,在标准化、质量提升、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领域各类正向激励中优先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