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农业生产物资道路交通运输通行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2.01.14
- 施行日期:2022.01.1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农副产品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农业生产物资道路交通运输通行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做好天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6号)、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方案》要求,全力保障我市与外埠农产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顺畅流通,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为做好“进出天津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简称“通行证”)发放与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通行证运输保障范围
种子、种畜禽、仔畜雏禽、水产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粮食、蔬菜、水果、商品畜禽、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畜产品、鲜活水产品、生鲜乳等群众生活资料。 通行证的发放程序
(一)建立正面清单制度。对于需要开展我市与外埠运输的企业(包括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由本市企业主体向注册地区农业农村委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附件1),企业名称、经营项目、出发地、目的地、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2)等基本信息,企业职工健康监测情况说明(健康码、行程码)(附件3)。区农业农村委接到申请后,对企业疫情防控风险进行研判,企业在“防范区”之外,企业全体职工健康码、行程码为绿码,属于运输保障范围内事项的,予以通过审核。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形成正面清单。
(二)证件申领。正面清单内企业根据货物运输需要向区农业农村委申领通行证,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委,由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后(附件4),统一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领,由各区农业农村委到市农业农村委实地领取证件。每个企业根据运输需求,确定申请的通行证数量。 通行证的使用
(一)严格证件内部管控。按照“企业支配、车不定证、每车必带、出车记录”的原则使用证件。企业内部应健全通行证管理制度,严禁将通行证给其他企业车辆使用。对于通行结束的,由领证企业负责收回证件,防止扩大证件使用范围。
(二)严格监督防疫措施落实。企业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附件5)进行防疫消杀,运输和装卸作业人员、车辆的防控要求和消毒剂的使用方法参考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第三版)》(附件6)执行,消杀信息应进行书面记录(附件7)、消杀全过程录像留档备查。车辆离津出场时应将卸货门上封条(封条写明“***企业封”并盖章、签署日期和时间)。运输期间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人员接触,快卸快返。
(三)严格按照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查验标准使用证件。对于疫情期间进出天津市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运输车辆,全国各地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查验以下项目:1.司乘人员体温;2.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3.健康码为绿码;4.行程码为绿码;5.持有“进出天津市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于以上五项要素齐全的车辆,全国各地公路疫情防控检查站予以放行。运输车辆在本市移动时,按市交通运输部门查验规定执行。 加强监督检查
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农村组督导组和区农业农村委将组织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企业在申请绿色通行证中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或不按规定做好车辆、人员、场站防疫措施的,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严肃追究责任,暂停其通行证申请资格,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 有关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和有关镇街要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格信息审核,指导企业落实人员、车辆、物品防疫措施,监督做好车辆消毒、运输物品消杀,规范车辆通行证管理和使用。
(二)强化保障服务。建立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农业生产物资道路交通运输通行证申领保障专班(附件8),专班设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审核企业申报信息,保障通行证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件:1.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农业生产物资运输车辆行业通行证申请书
2.运输车辆通行证“正面清单”企业统计表
3.企业健康码、行程码情况说明
4.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统计表
5.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所分区管控要求
6.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
7.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消杀情况记录表
8.道路交通运输通行证审核管理工作联络信息表
市农业农村委
2022年1月14日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