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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呼和浩特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呼和浩特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内政字〔2021〕2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等8户纳税人受疫情重大影响减免2020年房产税的请示》(呼和政发〔202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呼和浩特市8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应纳房产税合计21621256.86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附件:呼和浩特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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