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4〕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12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连政办发〔2005〕229号)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
2014年2月11日
连云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重点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强化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执行国家、省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分级规定。 2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区发生。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呈爆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 应急指挥机构
3.1.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发生I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市长担任。连云港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药监局、环保局、法制办、农科院、武警支队、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连云港工商局、连云港质监局、市应急办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为:
连云港警备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连部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新闻媒体的协调、组织和管理,做好防控工作的报道和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把关,协助做好群众防疫知识宣传。
市发改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做好疫区外堵工作,加强犬只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县区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疫病防控。
市司法局: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打击非法设置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销售摊点;负责对丢弃在城市道路、垃圾箱、垃圾中转站(点)等公共场所的动物尸体、排泄物和动物、动物产品包装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城区犬只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做好疫情外堵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市农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向省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及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与处置,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药监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的监管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对污水、排泄物、固体废弃物进行消毒,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法制办: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政策和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农科院:协助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疫情处置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扑杀工作。
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连云港工商局: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连云港质监局:做好对肉制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的监管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1.2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建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日常管理机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3.2.1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2.2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2.3县区(管委会)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 专家委员会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4)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6)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7)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4 应急处置机构
3.4.1现场指挥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现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3.4.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协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3.4.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1 监测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2 预警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立即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核实,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5报告管理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地接到疫情通报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必要时,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分级响应
5.2.1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和应急响应。
5.2.2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农委向省农委报告疫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市农委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申请援助。
(2)市农委
对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市政府、省农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3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县(区)应急预案,由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和市农委报告。
市农委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5.2.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3 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4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该病病例出现。
I、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评估,执行省和国家关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评估的规定。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委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委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委报告。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
应急结束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5日内逐级上报至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农业部备案。
市农委可根据县(区)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优惠,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 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和武警组成,且相对固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6.2.2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防控工作。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维护
市、县(区)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疫病发生和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要储备充足的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消毒药品、防护用品,以及消毒设备、封锁及扑杀器具、运输、照明、通信等其他用品。
6.2.6资金保障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疫苗、疫情监测、强制免疫注射费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含免疫副反应补助)及疫情处置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按相关文件要求予以安排和拨付。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市、县(区)财政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技术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4 培训演练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应急预备队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应急预备队具备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 5 宣传教育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对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时抄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2 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及对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3 抚恤和补助
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险程度,分别制定专项预案,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2)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4)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