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并卫函〔2020〕24号
- 公布日期:2020.02.13
- 施行日期:2020.02.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疫情防控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
(并卫函〔2020〕24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0〕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太原市中心医院要根据文件要求将,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报告于2020年2月15日前分别报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和综合监督处,同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和综合监督科;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及整改报告要于2月15日前分别报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和综合监督科。 外包洗涤消毒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的质量安全的监管。要严格审核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资质,如营业执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确保合法合规;对资质不符合要求,感染性织物的包装、运输、洗涤消毒等过程不规范,洗涤消毒效果不合规,特别是可能存在生物污染风险等问题的洗涤服务机构,要立刻依法中止双方合同或协议,及时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洗涤消毒服务机构承担洗涤消毒工作,确保洗涤消毒质量符合临床使用要求。 市卫生健康委将于2月16日开始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县(市、区)直属医院开展监督检查;严防因工作运行不规范引发医院感染和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委直委管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监督检查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708号),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落实上级工作要求。
医政医管科联系人:曹华蕾;电话:5625191;电子邮件:tyswsjygc@163.com
综合监督科联系人:郭亦超;电话:5625170;电子邮件:tyswsjfjc@sina.com
附件:1.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0〕57号)(略)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708号)(略)
3.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监督检查表
4.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监督检查名单(略)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
附件3
自行洗涤消毒的医疗机构医用织物洗涤消毒监督检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章) | ||
检查日期 | 2020年 月 日 | |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建立 | 组织管理框架 | |
洗涤消毒管理制度 | ||
洗涤消毒操作规程 | ||
洗衣房是否规范设置 | 布局流程 | |
功能分区 | ||
人流物流通道 | ||
是否有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洗涤污水排放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检测报告) | ||
洗涤消毒过程是否规范 | 分类收集 | |
分批分机洗涤 | ||
洗涤消毒程序 | ||
环境清洁消毒 | ||
感染性医用织物是否规范单独收集洗消(收集袋用双层包装袋包装,扎紧包装口,并标记“感染性织物”,使用专用水溶性包装袋,不超三分之二,密封转运时,接收人员在外层再套一层清洁包装袋) | ||
洗涤消毒效果 | 织物表面洁污情况 | |
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微生物学监测 | ||
卫生防护情况 | 手卫生及设施 | |
健康状况 | ||
个人防护 | ||
消毒剂的进货验收、使用情况 | ||
专家意见 | ||
限期整改时限 | ||
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