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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宠物管理的公告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宠物管理的公告


  为防控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宠物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人携带饲养犬等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公共场所和小区公共区域。包括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小区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电梯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自本公告之日起,宠物饲养人员须立即向所在小区物业或者单位报告饲养宠物的种类、数量和宠物健康状况。   三、宠物饲养人员要及时有效处理宠物的排泄物,使之达到无害化标准。发现宠物患有或者可能患有疾病以及非正常死亡时,须立即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疾病指挥部报告,电话:8210383。   四、宠物医院在应急响应结束之前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浪犬、流浪猫等动物管理,一经发现,立即收容。   六、市民发现宠物饲养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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