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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预〔2020〕3号)


各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央、省有关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三保”支出预算约束。各区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三保”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三保”支出的用途。确需进行预算调整或预算调剂的,必须首先足额保障“三保”支出,不得随意调减“三保”支出预算安排用于其他方面。执行中因短收等原因导致“三保”难以落实的,要通过调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依法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方式解决。   二、加强库款资金综合运筹。各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库款动态监控,提高库款监测时效性,每旬对收入、“三保”支出、库款余额等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强化风险评估,做好库款保障预案。要加大对库款运行的关注,力争库款保障水平处于合理区间,特别是月底库款保障水平不能低于0.1。确因工资等基本支出保障困难区市,应于每月5日前将分析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级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区市库款监测,定期对区市库款情况进行调度,对库款水平持续偏低的区市进行预警、约谈。   三、落实“三保”支出资金需求。各区市要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和非刚性、非重点、非急需的支出,统筹整合受疫情影响难以按原计划如期实施的预算资金,保障“三保”支出需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除应急救灾、疫情防控和正常增人增资等支出外,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预算,也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并优先通过调整优化现有资金结构解决,确实难以调整的,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兜住“三保”风险底线,并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三保”工作情况报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 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略)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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