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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7)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定府〔201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1.1 编制目的
  1.1.1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全面小康的实现,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对全县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各镇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树立“红线意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1.2.2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2.3 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Ⅳ级)、比较重大(Ⅲ级)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2.4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1.2.5 预防为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1.2.6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1.2.7 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2.8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预案。   1.4 风险分析
  定安县突发事件风险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
  (1)自然灾害风险:我县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如台风、暴雨、寒潮、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农作物、森林病虫害(红火蚁)发生几率较高;我县地处复杂的地质构造带,南渡江流域属于中下游过境较长易引发洪灾,具有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我县地处(火山)地震带,具有发生强震的构造背景;全县森林覆盖率高,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大。
  (2)事故灾难风险:我县公路网建设加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近年来,工矿企业生产、建筑安装施工等事故也有发生;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人们扑救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3)公共卫生风险:近年来,我县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也偶有发生;疟疾、霍乱、炭疽病流行及登革热大规模流行的可能性较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此外,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风险: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土地、山林的归属而引发的群众性上访和村民械斗;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不落实等问题引发群众的不满;劳资纠纷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跨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这些都给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1.5 应急资源分析
  (1)应急人力资源:我县现有综合应急救援队伍1支,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9支,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1支,驻县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救援队伍3支。
  (2)应急物资和装备:根据目前我县的人力资源、物力和财力状况,在通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方面基本满足应急所需。县政府计划每年投入资金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购置,建立全县应急物资和装备台帐。   1.6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6.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龙卷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医源性扩散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2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具体分组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见附件2),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负责处置,我县负责先期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我县负责处置。具体分级标准由县专项应急预案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做出规定。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突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县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需要由本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1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
  2.1.1县政府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镇、各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2)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3)决定启动预警和县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组织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的突发事件,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先期处置本县域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5)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1.2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和县人武部政委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担任。
  2.1.3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旅游委、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卫计委、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环城委、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工科局、县文体局、县公安局、县交管大队、县消防大队、县水务局、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县地震局、县畜牧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渔业局、县武警中队、县粮食局、县应急办、县商务局、县外侨办、定安气象局、定安工商局、定安质监局、定安食药监局、定安公路分局、定安供电局、县人民银行、中国电信定安分公司、县南管会、县塔管会、定城镇政府、雷鸣镇政府、龙门镇政府、龙湖镇政府、龙河镇政府、岭口镇政府、翰林镇政府、富文镇政府、新竹镇政府、黄竹镇政府、中瑞农场、省农垦南金农场公司等。   2.2 办事机构
  2.2.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设置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作为我县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县委、县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镇和县直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2)负责拟定县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应急工作。
  (4)负责全县应急事件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
  (5)负责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
  (6)负责县级应急平台建设,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实现监测监控、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为省级应急平台报送所需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等。
  (7)负责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8)负责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是县政府、县应急委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
  总指挥长和成员: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由县长或者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成员由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者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直属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当发生耦合事件,同时启动两个以上专项预案时,应当对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进行整合。
  主要职责: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县政府或县应急委的指令,对全县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整合、资源整合、行动整合、技术整合,统一指挥全县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县应急委及各专项指挥部应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社会管理、综合减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2)参加县政府和行业内召开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会议,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参与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为县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各类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建设提供指导;
  (5)办理县政府及县应急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县应急委下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兼任,成员由事发地镇政府、县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县相关应急联动及应急保障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县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县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应急委成员单位直接责任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1)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2)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县政府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1)归口管理本县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2)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县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3)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县财政局:(1)将县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将县级负担的应急准备金在县长预备费和救灾资金中列支。(2)费用的紧急拨付(救援队伍启动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费用、应急设备物资调运准备金、征用非政府设备物补偿金和赔偿金、受灾居民伤病医治、生活补助金等)。
  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1)电网停电事故,以及应急电力保障;(2)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专用、通用物资)以及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征用、调度;(3)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县旅游委:牵头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局:农作物自然及生态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农作物疫情,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县民政局:(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饮用水和食品、粮食等救助;(2)避难场所的准备和确定;(3)根据县政府部署做好帐篷调配及配合征用临时避难场地;抚慰遇难人员家庭及配合处理善后事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油气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县卫计委(县疾病控制中心、县红十字会):(1)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2)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尸体消毒处理等;(3)灾难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支援,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开展募捐工作。
  县林业局:森林火灾,野生动植物灾害,涉及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县住建局: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的处置。
  县国土局: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县环城委:(1)辐射事故;(2)放射性污染物事故,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3)区域、流域性恶性水污染、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破坏事故。
  县交通运输局:(1)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公路交通处置;(2)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县教育局: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校园安全及儿童保障等。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县工科局:(1)组织重要工业物资的紧急调度以及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2)指导、协调全县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2)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事故等。
  县公安局:(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2)人质绑架;(3)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质造成的危机事件;(4)火灾;(5)爆炸及爆炸物恐吓;(6)计算机病毒攻击;(7)道路交通事故;(8)恐怖袭击事件;(9)人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10)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11)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维护;(12)灾害现场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围观人群疏散和控制;(13)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
  县消防大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火灾扑救,遇险人员和被困人员营救。
  县水务局(县三防办):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水电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环境生态灾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统事故,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和水库大坝的紧急修复。
  县信访局: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县地震局:地震、火山灾害监测及损失评估,协助抢险救灾。
  县畜牧局:畜禽传染病疫情监测与防控。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县渔业局:负责处置渔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县粮食局:负责粮源筹措、安排调运、组织加工和销售,及时掌握市场态势,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后粮食有效供给情况向县应急委或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和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报告。
  县商务局: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紧急进口事项。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涉外、涉侨突发事件的处理。
  定安县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定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
  定安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定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突发事件发生后的食品、药品监管;(2)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3)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定安供电局:负责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人民银行定安县支行:监测辖区内金融风险。
  中国电信定安分公司(移动定安分公司、联通定安分公司):通信网络事故、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地面通信线路和设施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公共或特种(卫星电话、移动机站等)通信保障。
  定城镇政府、雷鸣镇政府、龙门镇政府、龙湖镇政府、龙河镇政府、岭口镇政府、翰林镇政府、富文镇政府、新竹镇政府、黄竹镇政府、县南管会、县塔管会、中瑞农场、省农垦南金农场公司: 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县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本地的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2.6.1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县应急委和镇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政府及镇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7应急联动机制
  2.7.1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2.7.2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定安部队、驻定安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省县双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联合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和配合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1监测
  3.1.1隐患排查登记
  建立全县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普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兼职人员,监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3.1.2检查监控与隐患整改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个危险区域、各类危险源的分类分级管理、长效管理、检查和动态监控;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档案,全面推行风险评估;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按照要求立即或定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3.1.3预测
  各镇应急机构、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影响本县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县应急办及县相关部门。
  3.1.4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判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分析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信息的部门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3.2 预警
  3.2.1预警制度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
  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照统一发布、多部门资源共享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县内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业务的实施,承担发布县应急委员会审批同意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授权机构自行审批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等。
  3.2.2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
  红色(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
  (1)红色预警由县应急委向省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主任(省长)或副主任(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县政府发布。
  (2)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自行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办及省相关部门备案。
  (3)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气象局)对外发布。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指挥部、县相关部门和各镇(场)应急机构等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令县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县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管理相关信息报导;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方法及通讯方式。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县应急委、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镇(场)应急机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预警信息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时,县应急委根据事态的发展,报请县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不存在或已经全部消除;
  预警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被有效控制;
  (3)预警响应范围内的单位已经全部解除预警状态;
  (4)事件已经发生,从预警状态转入应急状态,预警自动解除。
  3.2.6预警信息传播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 信息报送
  4.1.1突发事件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报告处置。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各镇(场)应按规定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初始信息、续报信息和处置报告报送县应急办。
  4.1.2 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报告
  (1)监测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其他负有监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通过县应急信息报送平台和其它专门通信系统向事发地镇政府、县应急办及县相关主管部门。
  (2)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义务立即向县应急办、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所在镇政府及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和事故灾难应急受理专线电话等途径报警。
  (3)建立和完善县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有效实现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无缝联接。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核实和综合研判,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咨询,评估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县应急委应当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政府通报。事发地区应急办和县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报告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
  (4)县应急办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及县应急委,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5)实行突发事件信息即发即报、即收即报、核实续报的体制。发生突发事件后,县应急办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到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并随时续报汇总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现场信息采集报送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具体报送人员由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定,一般由事件处置牵头单位或事发地镇信息专报员承担。现场具体信息专报员确定后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和县专项指挥部,现场救援处置动态信息应主动、快速、及时、不间断报送给县应急办和县专项指挥部,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6)县应急办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应急委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县应急委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由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省应急办,并通知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按正规渠道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8)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和续报。
  4.1.3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初步原因、已采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1.4报告时限
  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事件,事发镇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限时报送制度规定。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1.5人员伤亡和失踪信息报送
  死亡、受伤和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单位提供,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发布,同时报县应急委。
  4.1.6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时,按照事件的实际级别与相关市县实行对等通报。发生Ⅳ级、Ⅲ级事件时,由县应急委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级政府;发生Ⅱ级和I级事件时,由县应急办及时报请省应急办办理。   4.2 先期处置
  4.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场)或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迅速果断控制事态发展;收集现场信息,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2.2事发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报告。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县应急委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3在境外发生的涉及本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外事侨务办及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我驻外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 分级响应与基本应急
  4.3.1 启动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办应与相关部门会商,根据突发事件初始信息,从事件级别、应急资源匹配程度、社会影响、上级政府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提出需启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Ⅳ级、Ⅲ级事件,启动县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Ⅱ级、I级事件,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县相应专项指挥部全力参与并进行先期处置。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事件已受到有效控制、影响范围已明显减少的,可考虑降低响应级别。应对同一突发事件需要启动多个应急预案时,应根据事件的主要成因和性质,启动主要的应急预案。
  4.3.2联合应急响应
  发生跨行政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所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县外发生涉及本县的突发事件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县有关专项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4.3.3 涉外应急响应
  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办、县外事侨务办、县综治办、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委等部门,要根据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分工,在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4 事发地镇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镇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镇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县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事发地镇政府应及时向县应急办报告,并由县应急办通报相关市县应急办。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5 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应急委和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镇(场)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分管副县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县长亲临一线指挥。
  (5)批准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
  (6)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县应急办应及时将县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镇政府、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镇政府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为县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物资和保障到位。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的职责分工由县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救援力量;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县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请示要求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研判决策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办根据主管部门以及县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应急委决定。
  4.4.2 应急指挥中心启动
  县专项预案启动后,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组成,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官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县有关应急预案,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应急办、事发地镇政府等单位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参与应急处置的公安、消防、武警部队、解放军各确定1名现场副指挥官。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官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事发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官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1)执行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镇(场)、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4.4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计委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镇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民政局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4.5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条件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4.4.6 现场指挥部成立通报
  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传达到县有关部门、事发地镇(场)和有关单位。
  4.4.7 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
  察看事件发生现场;组织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传达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 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镇(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具体处置措施依照县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或事发地的镇(场)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具体处置措施依照县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6 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政府或其他市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县应急委应立即上报省应急办。当发生巨灾时,县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县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县应急力量,全面开展先期处置,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响应。   4.7 社会动员
  县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等协助处置工作。
  全县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县应急委提请县政府批准。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镇(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场)报请县政府批准。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镇(场)决定并组织实施。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信息发布
  县应急委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应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应急委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8.2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县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部门配合县委宣传部参加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结束
  4.9.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县应急委提出结束应急的申请。县应急委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
  4.9.2 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镇政府、县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4.9.3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镇(场)或县主管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县应急委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和镇(场)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县安监、公安、民政、卫生、环保、城管、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镇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县民政、人社、工会部门负责;病员救护由县卫生局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垃圾处理、道路清障、园林树木整理等由县环城委、县交警大队负责:市政设施维修等由县住建局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 社会救助
  5.2.1县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与发放,安置好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2县民政局或事发地镇政府,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号召社会、个人捐款捐物,并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县民政局要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县审计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2.3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县卫计委要组织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5.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发单位理赔。各镇(场)、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提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评估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应根据调查和总结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应报县应急委,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5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城乡基础设施。
  6.1 指挥、通信、信息保障
  6.1.1应急指挥保障
  县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镇(场)配合,建立全县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各应急指挥岗位应明确接替顺序和人员,确保应急指挥连续。
  6.1.2应急通信保障
  县机要局负责协调机要通信指挥保障。各通信运营商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通信的建议。以县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镇(场)、社(居)村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方式、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
  所有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保持与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要确保应急期间各救援组现场救援力量与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各种通信方式应建立应急备份。
  6.1.3应急信息保障
  建设完善县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完善县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立定安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委统一调用,承担综合救援任务。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公安、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专项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6.2.3应急救援突击队伍
  驻县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本县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6.2.4社会应急队伍
  镇(场)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全县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镇政府、县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专项指挥部迅速组织力量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码头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6.3.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县交通运输局调用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指定停放地点。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政府或本部门制定的征用方案和驾驶员应急准备措施启用方案参与辖区内救援。
  6.3.3县交通运输局与县公安交警大队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4 物资保障
  6.4.1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区域、分部门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应急装备与备品备件的配置标准和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使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处于动态优化中。
  合理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救援机械设备、监测仪器、交通工具、个体防护设备、医疗设备、药品及其它保障物资;根据实际状况,合理配置卫星通信设备、移动应急电源等贵重应急物资。
  6.4.2县应急委可指定相关单位酌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根据需要协调县公安交警、县交通运输局对县现场救援物资的有偿调拨和运输。
  6.4.3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6.4.4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上级部门、部队、其他市县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急需时从外调入。
  6.4.5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县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经营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安排医护人员,组织实施救护。县120救护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团县委配合县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2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委负责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县环城委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县食药监局负责对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并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6.5.3在定安120急救中心和分中心(站)基础上,建设居(村)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6.5.4县卫计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县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
  6.5.5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医疗救治时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团县委配合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疾病预防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6.6 治安保障
  6.6.1县公安交警大队实施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内外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负责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
  6.6.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6.6.3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村委会、居委会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7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7.1各类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各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全县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6.7.2要加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防护工程的建设,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   6.8 经费保障
  6.8.1县、镇财政预算要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更新救援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补贴和征用物资补偿。建立应急救援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6.8.2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县政府、镇政府要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开展损失评估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扶持措施。
  6.8.3加强应急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6.8.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财物捐助。   6.9 避难场地保障
  6.9.1县住建局负责制定本县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镇(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区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县地震局、县人防办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害发生时配合各镇政府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6.9.2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6.10 法律规章保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制定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已制定的法规规章中不适应突发事件处置的内容,按法定程序报请修改。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县法制办为县政府提供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意见。   6.11 其他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县科工局会同县应急办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所有直接参与或支持应急行动的组织都应成立技术支持机构,建立信息库和紧急联系方式,及时制定和完善现场救援预案,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提供决策依据和措施。县政府要积极推进应急产业发展,为提高全县综合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提供重要引擎。
  7.1 预案管理
  7.1.1预案编制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等应针对本区域、本单位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和主要风险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行动方案。
  编制应急预案应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上级政府或部门和专家意见,与相关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书面征求意见。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应进行应急演练,检验评估应急预案的合法性、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
  7.1.2审批、备案
  县总体应急预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县专项应急预案应通过演练、专家评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并报县政府和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县部门应急预案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并报县政府备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县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县专项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和县安监局备案。
  7.1.3应急演练
  县应急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县级综合应急演练。针对县内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重大输入性风险,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检查、指导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镇(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演练。
  所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单位,每年要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一次,全县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1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组织演练评估,着重评估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现场人员应急处置表现、应急装备及设施的针对性与可靠性、应急保障能力等。
  应急演练以桌面演练为主、全面演练为辅,大力推进双盲演练。   7.2 宣传教育培训
  7.2.1宣传教育
  县应急办组织协调应急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各类新媒体,向公众普及应急预案的信息、专线电话、自救互救、避难等应急常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危机意识和防灾避险应对能力。
  7.2.2 培训
  担负应急救援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每年要组织一次救援培训,了解和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做到合格上岗。
  县应急办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县委会同县应急办、县红十字会,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社区和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各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事件知识和应急技能。   7.3 责任追究
  7.3.1 政府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的,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2)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缓报的;
  (3)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命令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5)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和命令的;
  (6)不及时进行人员安置、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8)不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3.2 基层组织责任追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场所等不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的;
  (3)不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5)不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7.3.3 个人责任追究
  公民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服从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应急指挥调度,严重干扰妨碍应急疏散、紧急避险、应急动员、应急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2)破坏干扰交通、通信、避难场所、救援装备、市政设施等应急保障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3)破坏干扰善后处理、社会治安、市场供应,造成较大损失的;
  (4)编造、传播不实信息,蓄意滋事或恶意报复,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7.4 监督检查与奖励
  7.4.1 监督检查
  各镇(场)、政府各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必须报县应急办备案。县应急办要加强对各镇(场)、各部门应急工作检查考核,镇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预案要求,做到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7.4.2 奖励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应急抢险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县应急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10月12日印发《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定府[2005]60号)废止。
  附录
  1 定安县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1)
  2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2)
  3 定安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3)(略)
  4 定安县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流程图(见附件4)(略)
  5 定安县突发事件一般处置流程图(见附件5)(略)
  6 定安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办公电话(见附件6)(略)
  附件1
  定安县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一)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
  1.定安县防汛防风抗旱抢险应急预案(县水务局)   2.定安县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县地震局)   3.定安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安县气象局)   4.定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国土局)   5.定安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县林业局)   6.定安县农业病虫害应急预案(县农业局)   7.定安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县林业局)   8.定安县大、中、小型水库汛期应急预案(县水务局)   9.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民政局)
  (二)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   10.定安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县安监局)   11.定安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安监局)   12.定安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安监局)   13.定安县重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县安监局)   14.定安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环城委)   15.定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城委)   16.定安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县环城委)   17.定安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住建局)   18.定安县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安质量技术监督局)   19.定安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20.定安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住建局)   21.定安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旅游委)   22.定安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县公安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   23.定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卫计委)   24.定安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县卫计委)   25.定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县畜牧局)   26.定安县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县卫计委)   27.定安县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定安食药监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   28.定安县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29.定安县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30.定安县重特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31.定安县处置突发性民族宗教事件工作应急预案(县民宗局)   32.定安县应对突发性集体上访和恶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县信访局)   33.定安县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行定安县支行)
  (五)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   34.定安县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县交通局)   35.定安县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县商务局)   36、定安县粮食供应和安全应急预案(县粮食局)   37、定安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预案(县财政局)   38、定安县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中国电信定安分公司、移动定安分公司、联通定安分公司)   39、定安县突发事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县发改委)   40、定安县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县委宣传部)
  附件2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雪崩等气候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它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它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蟆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它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它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备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它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且涉及本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它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服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案件;
  2.劫持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它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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