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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告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告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通告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要求,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人管住、货畅通”的原则,对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相关船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自2020年2月8日12时起开始实施,结束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告。   二、管制措施
  (一)对从省外入浙的内河货船船上人员实施防疫检查管控。在嘉善红旗塘(杭申线)、平湖新埭(杭平申线)、嘉兴思古桥(京杭运河)、嘉兴王江泾(乍嘉苏线)、湖州南浔(长湖申线)、湖州太湖(杭湖锡线)、长兴洪桥(杨家浦支线)设立7个省际入浙防疫检查站点,由公安、交通港航(地方海事)、卫生健康等部门24小时驻点,对入浙内河船舶船上人员采取核查身份信息、测量体温等管控措施;发现有流行病学史和发热、呼吸道等症状的船上人员,立即引导做好防护,按防疫程序联合实施隔离留验、移交就医、船舶消毒等措施;对放行船舶,各地不得限制其航行和停靠码头作业。
  (二)禁止始发港为湖北港口的内河货船、近十四日内有湖北籍或到访过湖北的船员新上船任职的内河货船,在水上公共服务区靠泊;此类船舶在码头停泊作业期间,禁止船员上岸。   三、其他事项
  (一)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货船,应当做好人员体温检测,落实船舶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如有流行病学史和发热、呼吸道等症状人员立即通过“12395” 报告当地交通港航(地方海事)部门,由交通港航(地方海事)部门转报当地相关部门,按防疫程序处置。
  (二)请相关航运企业、船舶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要求。相关船舶航经省际入浙防疫检查站点航段,应当谨慎驾驶,服从现场海事执法人员的统一指挥。严禁货船私带船员以外人员。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船舶,交通港航(地方海事)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请相关港口经营企业在做好员工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积极协助在所属码头停泊作业且被禁止船员上岸的船舶,做好物料、生活物资采购供应和船舶消毒、污染物上岸接收处置等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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