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的通知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的通知
(黑药监药通函〔2020〕3号)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哈尔滨市疫情出现反弹,给全省疫情防控工作敲响警钟。为贯彻落实4月16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堵塞监管漏洞,发挥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高度,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及时整改,补齐漏洞和短板。要加大市场排查,做到不漏一店、不留死角,把“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措施抓紧抓实抓细。   二、药店要落实好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药品实名登记的主体责任。购药人员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药品必须用手机扫描“沃填报”二维码,并填写完整信息。药店对购药人员身份证原件要进行认真核对,对登记手机号码回拨确认,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药店要严格执行疫情期间营业场所管理规定。药店人员严格遵守测体温、戴口罩、戴手套上岗规定,对店堂要定期消毒。进店购药人员必须用好口罩、测温、扫龙江健康码防疫“三宝”。同时要设置专人引导,做好人员分流,防止人员聚集,维护好购药秩序。发现疫情风险人员,要及时向当地疫情指挥部报告。   四、加强对药店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库存药品与销售台账,判定药店实名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通过严查重处促进药店遵法守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督促其切实发挥疫情防控的“哨点”作用,为疫情防控后续排查提供准确信息。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