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商品销售(配送)行为的通告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商品销售(配送)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商品交易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规范网络商品销售(配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经营者网上销售商品时应当主动亮明主体证照以及是否经过本地政府批准营业等信息,并公示售后措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交易活动的个人应当公示个人真实信息。各社区、居民小区在对接供货商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经营者信息,确保经营者主体合法、信息真实。 经营者网上销售的套餐应是重要的民生商品,主要包括米、食用油、面粉、肉、蛋、菜、奶、调料、水果、日常生活用品等满足市民最基本的必需消费品,不得捆绑销售。经营者不得网上销售现场制作、冷荤、凉菜等熟食制品(如火锅、炒菜)、野生动物及活禽。 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明码标价,提供票证,不得哄抬物价。网上销售的套餐除标示总价外,还应标示商品单价及数(重)量、配送方式等信息。有实体门店的,网上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实体门店同类商品标示价格。 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售卖的商品质量安全,不得缺斤少两、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有误导性的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由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消费者网上购物要理性消费,按需购买,建议选择政府批准推荐的配送商购买生活物资;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立即通过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通告自动停止实施。
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3日
202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