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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发改价格〔2022〕327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积极应对我区多地突发新冠肺炎疫情,缓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等有关规定,对出现高中风险地区的市域(含所辖区、县)范围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各电网企业要精简办理流程、多渠道宣传告知电力用户并做好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高中风险地区的市域(含所辖区、县)范围全部降为“低风险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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