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昆明市司法局关于领取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昆明市司法局关于领取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参加2019年昆明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司法部审核,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已制作完毕。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工作时间安排,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和要求,昆明市司法局将于2020年4月13日起组织《证书》发放,现将《证书》领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集中发放日期、地点和方式
  (一)时间:2020年4月13日-17日
  上午9:30--12:00,下午13:00--16:30。
  (二)地点: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北楼134室。
  (三)方式
  为避免人员大规模聚集,在昆明市司法局申领《证书》的申领人应当自2020年4月9日14:00起进行网上预约,登录网址http://lawreg.sinotn.com/plawreg/index.jsp,申领人输入证件号码和密码后,选择确定领证的具体日期和时间段。未按预约时间到现场的人员不予领取。
  昆明市本次证书领取人数为1100余人,在5个工作日内每天限240人申领。
  昆明市证书发放计划如下:
  4月13日,上午:95人,下午:135人;
  4月14日,上午:95人,下午:135人;
  4月15日,上午:95人,下午:135人;
  4月16日,上午:95人,下午:135人;
  4月17日,上午:95人,下午:135人;   二、《证书》领取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三)下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除证书编号不填写外其他内容提前规范填写;
  (四)云南健康码(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疫情防控要求
  1. 我局将安排专人在市级行政中心3号楼北门口设置取号领证点,证书申领人取号登记后均须配合“云南抗疫情”扫码进行入出,由工作人员引导分批次有序进入134室办理证书申领。申领过程中不得有陪同人员,仅限本人到现场办理。
  2. 申领人“云南健康码”认证结果为绿码的,经向工作人员出示,可以申领证书。申领人按照各州、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告要求,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全程佩戴口罩、体温测量、消毒防范、间隔1米以上排队等候等防疫检测工作措施。
  3. 证书发放期间,遇有申领人有发热、咳嗽、乏力等异常症状者,我局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规范流程处置,该申领人证书延期发放。
  4. 证书申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本次集中证书发放范围,待确保身体健康后,再自行联系领取证书:
  (1)最近14天以来有过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症状;
  (2)曾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3)最近14天以来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
  (4)最近14天以来被新冠肺炎防控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
  (5)最近14天所在小区有疑似、确诊病例报告,小区尚未解除隔离封闭的;
  (6)最近14天以来去过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国家);
  (7)最近14天以来与来自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国家)人员有密切接触。
  (二)责任追究
  申领人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拒不配合防疫防控措施的,不予发放证书。申领人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居住地,强行入出,扰乱办公场所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要求
  1. 《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
  2. 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到现场领取的,可单独联系发证地考试机构单独领取。湖北籍申领人还未回滇的可延期领取。
  附件:1.云南健康码申领方式
  2.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登记表
昆明市司法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云南健康码申领方式
  一、扫描上图“云南健康码”二维码申领;   二、登录“一部手机办事通”、“一部手机游云南”申领;   三、通过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云南卫健委”微信公众号扫码申领;   四、登录支付宝搜索“云南健康码”申领。
  附件2
  疫情防控法律责任告知书

尊敬的申领人:
  为全力保障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二、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应当知晓防疫防控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条件负责。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本人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云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附件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登记表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