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制定机关: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建质函〔2020〕110号
- 公布日期:2020.02.07
- 施行日期:2020.02.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工程质量监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函[2020]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关键期,做好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对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意义重大。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0〕3号)要求,现就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抓紧抓实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既是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遵循客观规律、强化工作针对性的必然要求,更是服务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安全保障的重要举措。全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控疫情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将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检查,以高度负责、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和执行,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隐患风险,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严格把控复工开工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返程、企业复工等各项规定,因地制宜安排延迟、错峰复工时间,具体复工(新开工)时间要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形势,请示属地党委、政府同意后确定。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督促各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复工报告制度,工地复工前,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开展疫情防控条件和施工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排查化解安全隐患
要结合疫情防控特殊情况,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摸清找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风险、薄弱环节、关键要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督促各有关企业要稳妥有序做好节后复工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措施,做好复工疫情防控条件自查和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意识,突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盯紧盯牢高大支模、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重要环节和项目,坚决制止危大工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防范高处坠落事故,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确保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单位在复工前要认真组织疫情防控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安全交底工作,全力提高对预防和控制疫情重要意义的认识和防控意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施工现场新进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教育培训,严禁新进岗位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各建筑工地复工情况检查抽查复查,切实做到“疫情风险不可控不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不复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复工”。监督人员检查过程中应做好自身防护工作,避免造成病毒感染。对疫情防控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对未进行复工检查擅自开工而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和安全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应急值班值守
要督促各有关企业主体把疫情防控和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严格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确保遇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救援、迅速上报。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处置险情。
附件: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0〕3号)(略)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