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司发〔2020〕3号)
市监狱局、戒毒局,各区司法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和市委政法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使命担当践行为民初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战双赢作为当前最重大的政治任务、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方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健全落实党建引领“八项机制”,组建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党员先锋突击队,把党旗飘扬在抗疫阻击战第一线,有力有序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贡献司法行政力量。
二、健全完善疫情防控规章制度 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工作相关法治指引文件,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和配套制度建设。 组织专门力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抓紧起草《天津市加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和手段,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出台的与疫情防控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备案审查,监督各区、各部门依法开展疫情防控。
三、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依法决策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合法性审核职责,为重大决策、重要防控措施制定落实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决策认真把好“法治关”。 积极发挥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作用,组建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法律顾问组,为制定疫情防控政策性措施和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建立涉疫情法律问题研判机制。根据疫情防控、返工返岗、复工复产等不同阶段的情况,积极应对、提前研判,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参考,同时也为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依法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指引。
四、扎实做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督促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梳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下适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依据,并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针对紧急状态下增加或调整的行政执法手段,及时制定行政裁量标准,并督促区级执法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印发《关于对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区、各相关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机构发挥执法监督作用,推动各执法部门积极履行执法职责,严格履行法定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正高效。 督导相关执法部门重拳出击,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五、着力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依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相关部门暂停当面咨询和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倡导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确受疫情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顺延申请期限、延长补正期限、依法中止审理的方式,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对确需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完成补正。 依法认真审理现有复议案件,确保法定期限内审结,同时加强疫情防控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稳妥从快审理。对确需要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申请阅卷的当事人,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工作,对接收和寄发的复议申请材料(邮件)、复议文书应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全力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全市监狱戒毒场所全部采取全封闭式管理,做好内部防控,严防疫情输入。常态开展狱所内干警和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体温检测,暂停亲属会见、亲情帮教等活动,对外来车辆和物资严格消毒。实行值班上岗、备勤观察、居家备勤“三班制”模式,周密、细致做好值班干警和隔离观察备勤干警的交接班工作,严防死守、不留死角,坚决把疫情阻断在高墙之外,确保实现监狱戒毒场所“零感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防控督查,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安置帮教人员疫情早发现、早排查、早隔离、早治疗,不留隐患、不留死角。用好信息化监管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不见面”防疫教育和日常教育。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应急值守,依托大数据手段开展特殊人群每日轨迹巡查,及时准确报送疫情信息。
七、加大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力度 在全市组织开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在依法防控疫情法治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形成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的整体宣传合力。印制《应对新冠肺炎法律问题解答汇编》《应对新冠肺炎相关法律依据汇编》下发各区和相关执法部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依法防疫法律指导和支持。 推动有关部门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在处理与疫情有关的执法司法案件中加强释法说理,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依法防控、用法维权的自觉性。
八、完善法律服务便民利民机制 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采用灵活高效的工作方式,保障实体大厅正常开门服务,对现场寻求法律服务的群众不得推诿拒绝,落实安全防控,做好个人防护。 积极引导、帮助群众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登录“12348”法网或天津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使用智能终端机等多种方式获得法律服务。鼓励村(居)法律顾问通过电话、微信群等方式加大对定点联系的村(社区)的联系力度,确保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都有所响应,有力保障基层防控有序进行。 建立健全“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长效机制。根据热线呼入量、网络咨询量,及时合理安排或调整值班人员,提高接通率,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7*24小时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强热线与“110”对接,对转入的法律咨询及时解答处理。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合同违约、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医疗社保等各类法律问题,加强法律和政策研究解读,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梳理分析群众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均安排人员值班值守,群众除现场申请法律援助外,还可以通过“12348”天津法网和天津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公检法部门和律师的沟通协调,在通知辩护、值班律师、案件指派等方面既要做好疫情防控,又要配合办案机关做好相应工作,更要加强案件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印发《司法鉴定机构疫情防控期间防护参考指南》,供各司法鉴定机构参考使用。加大对市司法鉴定协会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业特长,指导各鉴定机构积极为各委托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案件提供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服务。
九、开辟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绿色通道” 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法律服务事项。组织律师事务所为天津“小汤山”海河医院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帮助医院协调解决紧急物资采购、社会捐赠、临床诊疗、患者投诉等一系列法律难题。公证机构为参加防疫工作的医护人员、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等提供免费邮寄公证书、法律文书代书和法律事务代办服务,对疫情防控需要的公证事项,一律免收公证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提供无条件的法律援助,对其法律援助申请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十、开展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法律服务 为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制定《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重点法律问题处理建议》,成立中小企业律师服务团,重点针对中小企业开展“法治体检”,为企业依法有序复工提供法律服务。发挥“12348”民营企业服务专线作用,及时解答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转办民营企业涉法诉求。倡导律师事务所对困难中小企业减、缓、免收费,鼓励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外资外贸外汇政策变化,深入研究疫情对国际贸易、对外投资类企业的影响,制定法律风险防控指引,为企业免费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服务。 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企业金融风险和经营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加强同公检法办案机关的衔接,确保企业不因疫情遭受不必要损失。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积极同法院对接,灵活运用强制清算、破产重整(预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推动企业再生改造、有序退出市场。
十一、切实加强公证、仲裁服务保障 全市23家公证机构合理安排人力,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情况下,利用“12348”法网、天津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网上申办、智能自助办证、预约式办证和电话咨询办证等手段,实现公证服务的“最多跑一次”。积极组织全市公证机构参与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的公证公益行动。制作网上办证流程图解和公证云电子证据保全操作图解。研究制定因疫情导致不可抗力相关公证业务的规范指引,规范我市公证机构办理因疫情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公证业务,提高公证质量。 推出公证便民服务措施,天津公证便民服务平台提供54项公证事项“零跑腿”服务,足不出户,公证到家;提供各类公证事项多渠道在线申请办理、自助申请办理服务;提供在线公证法律服务咨询和电话预约申请办理服务;优先为涉及疫情的相关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公证当事人提供邮寄公证书服务,如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提供免费邮寄公证书服务;为因疫情发生经济困难的公证当事人按规定减免公证费用,为公益事项提供免费公证法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开庭等仲裁活动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延期,申请立案、提交材料优先采用电话咨询、邮寄方式进行。对当事人要求必须按时开庭的仲裁案件,采取视频连线方式进行仲裁,在双方当事人不直接接触的情况完成案件仲裁工作。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因素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且申请延期开庭的,仲裁机构要依法予以保障,暂不安排开庭活动;原已确定开庭的案件,重新安排开庭时间。
十二、落实政务服务“网上办、不见面” 根据我市相关要求,市司法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暂停现场服务,制定律师执业审核、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等相关业务指引,面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审批。 深化落实“一制三化”改革措施,严格落实“容缺办”、“承诺办”、“邮寄办”,积极拓展“网上办”“一次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企业群众开通绿色通道。
十三、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矛盾调解 充分发挥“市平安天津建设领导小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组”的职能作用,组织各级调解组织,及时提供有效的调解服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带领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做好自身防控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工作主动性,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切实做好信息采集、情况核实等疫情防控工作;通过日常与居民预留的便民电话、微信调解工作群、津调通 APP 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筑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各调解组织要与法院、卫健、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及时通报涉疫情纠纷情况。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易发多发的医疗、婚姻家庭、邻里、物业、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三调联动”,发挥医调、访调等专业行业调委会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十四、积极投入基层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党组织和在职党员社区“双报到”制度,组织机关干部下沉乡镇街道、社区参与疫情防控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政策宣传、科学普及、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相关工作,充实基层群防群控和分级精准管理工作力量,协助落实防控措施,打造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
十五、层层压实各级领导主体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带领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强化战时纪律、战时思维,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巡察检查,狠抓督导落实。及时发现、大力选树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开展向蓟州区东赵各庄司法所所长王辉同志学习活动,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锋的浓厚氛围,积极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围绕责任落实,监督推动各级党员干部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围绕防止疫情发生扩散,监督推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围绕正常经济秩序,监督推动履行好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坚决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敢担当、作风漂浮、推诿扯皮问题,严肃精准问责,做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