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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三号)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4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广泛动员全市人民共同参与,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市上下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依法科学、精准到位、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这两大环节,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逐级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抓实、抓细、抓落地。   二、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落实福建省“I级响应”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全力维护医疗秩序。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社区(村)的作用,进一步下沉防控力量,完善联防联控体系,切实做到村村防控、居居防控、家家防控、人人防控,使所有社区(村)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
  (六)行政执法部门对扰乱医疗秩序、隐瞒谎报疫情、抗拒疫情防控、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七)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推进
  (八)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慎决策,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针对疫情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在采取常规管理措施尚不能满足疫情防控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合理、适度、管用原则,在医疗救治、预防控制、医学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就特定领域和特定时间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依法组织实施。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疫情防控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支持政府依法防控疫情。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发挥作用。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严格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按照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1.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
  2.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主动向单位或者村(社区)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服从管理;
  5.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6.服从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依法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加强统筹兼顾
  (十四)全市要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按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原则,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切实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细化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惠企政策,因地因时因业因企施策,有序有力有效推动复工复产,扎实抓好在建项目复工和新项目开工,稳定居民消费,尽可能降低疫情影响,努力实现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十六)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特别是要高度关注就业问题;加强群众生活物资供应调度,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完善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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