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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相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人社局、市仲裁院:
  现将省人社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处理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注重双统一。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近期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劳动关系政策解读会议精神,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平衡保护,更慎重更细致地审查并处理疫情引发的争议案件,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主动履行职责。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应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及我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的划分要求,接收案件,不得推诿。均有管辖权的案件,由申请人依法选择管辖,申请人作出选择的,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指导当事人做好申请相关事宜。同时,主动完善非见面调解仲裁服务,明确并公布对外接待电话、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妥善接收申请及各类相关材料。
  3、加强信息沟通。市县两级仲裁机构近期接到来自12345平台、来电来访咨询及日常案件受理中出现部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分布在各县(市)区的情形,各地间应加强信息互通,提前研判,做好准备。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应坚持每周五上午前汇总上报涉疫争议案件、其中涉及外贸进出口企业案件情况及对调解仲裁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若遇影响较大、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应即时上报。
  4、坚持源头预防。充分发挥已建立的各类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利用“互联网+调解”平台,通过密切联系、先期介入、指导协商等工作方式,如涉及外贸进出口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倒闭可能性的,应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及时化解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风险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5、增强防范意识。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应树立防范虚假仲裁的意识,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强化案件证据审查,加强分类应对处置能力,加强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对仲裁员的管理,将案件做实、做细、做好,依法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善于总结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积极工作举措、具体案例审处经验、端口前移成效,推广适用。在工作中如遇问题及困难可及时与市局仲裁处联系,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各项任务顺利开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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