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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要求,为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山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一、严控人员跨区域流动
  1. 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昆人员不得提前返回昆山;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
  2. 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戴好口罩,严防交叉感染;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
  1.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已开工的按照原规模生产,不得扩大现有规模,不得新招录用员工;尚未开工的企业尽量延迟复工,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2. 一律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带头一律不得参加聚餐。
  3. 暂停开放影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线下培训机构、互联网营业性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洗浴中心、棋牌室等公共活动场所。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区域严格实施消毒;活禽交易市场暂时一律关闭,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4. 全力组织治疗药物、消杀药品、检测设备、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货源采购,鼓励本地企业生产保供,严厉打击恶意抢购、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三、严格群防群控排查
  1. 对湖北等疫区来(返)昆人员,在车站、国省道、高速公路口、跨区域道路等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2. 凡有两周内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充分发挥双网融合工作优势,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以及村(社区)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志愿者等根据网格化责任分工,主动上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宣传科普防控知识,逐户排摸,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鼓励市民群众提供湖北地区来昆、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以及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的人员信息。
  4.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医疗机构加强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坚决防止院内感染。大型企业应强化厂区、食堂、宿舍等集中场所管理。公交驾驶员、商场和超市服务员等密切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防护,执行戴口罩上岗等必要防护措施。
  5. 严格做好城乡接合部、省市边界人流进出管理。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及跨区域道路,对开放的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负责公布。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要负起责任,守土有责;各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扎实高效落实工作任务。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机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责。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昆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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