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83003034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20〕167号
- 公布日期:2020.08.19
- 施行日期:2020.08.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税收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我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0〕167号)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34号)等规定,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三项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下同)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缓缴范围及条件
2019年度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确无能力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承诺缓缴到期前按时足额补缴的大型企业和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确无能力为职工发放工资、承诺缓缴到期前按时足额补缴的中小微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任意连续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严重失信企业、已经停产或停保的企业,不纳入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范围。参保单位2月至7月应当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缓缴范围,应于8月底前按规定缴纳并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补缴。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申报审核程序
参保单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按照“承诺+备案”的方式进行,参保单位承诺符合缓缴条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参保单位填报《海南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交。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单位2019年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认《备案表》填报无误后,为申请单位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2020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参保单位,不核实2019年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2020年8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参保单位提交的《备案表》电子版报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原件作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留存。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其他事宜
(一)参保单位应在计划缓缴起始月的15日前进行申请。其中,计划从8月份开始缓缴的,放宽到8月底前进行申请。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仅向税务部门发送当月应缴数据,参保单位的缓缴数据不向税务部门传输。缓缴期满当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并将缓缴和当月应缴数据传输税务部门。
(三)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申请缓缴时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列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海南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备案申报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9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