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
(滕政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枣庄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发展、共渡难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职工队伍
提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审批后,可返还其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返还其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保障中小微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各银行机构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滕州支行)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要加大专项项目贷款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滕州支行)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持续开展银行行长下企业服务问需活动,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资金信贷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压缩放款时限。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滕州支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监管局,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优化实名办税。对疫情防控期间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人员,支持多种方式实名办税,不强制其通过“刷脸”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优化提升服务 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受疫情影响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司法局) 提高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社局) 加强行业指导和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实施意见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