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1〕3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春节过后,各地房屋市政工程逐渐进入全面开复工阶段,在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的情况下,统筹抓好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做好春节前后安全防范工作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署,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工期间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布置、认真抓好行业领域内疫情防控、安全防范等工作,落实落细各项责任措施,确保复工复产有序推进。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17号)和《关于切实抓好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建传〔2020〕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点,分析研判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态势和重点环节,定期研究布置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复工准备及复工申请相关审核工作,严格落实工地封闭管理、人员健康监测、排查信息告知、环境卫生清理以及消杀防护等要求,从严做好安全生产复工检查。   二、全力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特点,督促指导在建工地项目部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体系。在建工地应全面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人员的防控,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特别是境外的人群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控措施。要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工地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采取人脸辩识等实名制登记审核,并配备相应安保人员。要严格落实材料、设备运输车辆、相关人员的消毒和卫生防护要求。要设置体温测试点持续开展健康排查和健康监测。要强化宿舍及食堂管理,定期通风、换气和消毒。要关心和保护一线作业人员,加强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采购和供应,及时配发防护用品,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强化分类指导、有序保障复工复产。各地主管部门要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运用实名制大数据分析,掌握本地区在建工地务工人员分布特点,在及时做好高风险地区疫情输入防范工作的同时,强化分类指导,有序保障工地复工复产。要根据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相关功能要求,及时了解建筑工人在乡期间体温检测、活动轨迹等,强化人员实时疫情管控。要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的大数据分析,详细统计和分析本地区在建项目用工情况、聘用省内外务工人员等情况,结合全国实时高低风险区域情况,指导在建项目做好差异化复工。对外省进苏施工人员占比较低且高风险地区人员来源较少的地区或工地,要加快引导工人返岗;对省外进苏人员占比较高或高风险地区人员来源较多的地区或工地,必须安全有序的引导工人返岗。要督促指导在建工地尽早掌握务工人员返岗行程安排,对同地区数量较多的工人,尽可能协调或帮助其采取包车、拼车等集中往返方式,减少分散出行增加的疫情防控风险。   四、严格把关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复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严防基坑工程、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坍塌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要围绕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要求,严格落实“五个必须”。“五个到位”,即: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必须”,即:复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复工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属地主管部门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可结合健康教育),一次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次是根据当前施工特点、施工流程及方法、主要危险源,开展安全防护基本常识、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并严格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主管部门。   五、加强建筑工地重点环节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监管。各地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要求,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等危大工程实施过程的动态监管,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工程的安全管控力度,督促检查项目负责人全过程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要督促参建各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对关键节点的风险管控。要强化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严厉打击“三抢”(抢时间、抢工期、抢进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对发现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企业,按规定予以信用处罚;对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要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自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实施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督导检查各地建筑施工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