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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1号——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事宜的公告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11号)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自觉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自觉接受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   二、来自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黑龙江省(特别是齐齐哈尔市)、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上海、福建等疫情重点地区以及从上述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人员或与上述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要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三、凡2020年1月1日以来,流动人口(跨旗市区居住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社区申报暂住登记。申报暂住登记可扫描“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申报登记”二维码。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第二条所列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五、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如漏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违反隔离、治疗等相关防控措施,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过失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情节严重,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绝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依法从重处罚;编造、故意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2日18时,尚未登记报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嘎查村)报告。2020年1月以来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3日18时前主动到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者社区(嘎查村)申报登记。公告发布后,来我市的流动人口,要在来暂住地当日申报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破坏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对所有高危重点人员申报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公告。
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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