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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药监办〔2020〕11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检查分局、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相关工作要求,为支持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两手抓、两不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靠前服务,严防严控。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市(州)局)和省药监局检查分局(以下简称检查分局)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靠前服务,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精准掌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属地政府部门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员工健康检查和个人防护,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排查隐患,规范生产。为积极响应疫情防控要求,保障防疫物资供应,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前期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转产生产消毒产品。上述企业在生产消毒产品过程中,不得与化妆品共线生产,在化妆品复产前要进行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并报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检查分局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隐患排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审评中心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确保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   三、管控风险,确保安全。各市(州)局要根据属地疫情防控实际,结合“春雷行动2020”子行动安排部署,举一反三,加强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隐患排查,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管控风险,确保公众消费安全。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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