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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时间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延长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时间的通知
(沪市监信用〔2022〕19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统计局,各隶属海关单位:
  为更加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复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截止时间进行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报公示截止时间延长三个月。2021年度企业(含应当参加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多报合一”的企业)年报公示截止时间由2022年6月30日调整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在此期间,企业可以使用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报送、公示、更正年报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延长六个月。2021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由2022年6月30日调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报送、公示、更正其年度报告,也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对应当参加2021年度“多报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2021年度年报截止时间,参照企业年报调整延长时间执行。   四、对超过上述期限仍未报送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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