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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玉林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玉林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编造与疫情相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向他人传播病毒,使他人患病、身体受到损害的。   九、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或者生产、制造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质及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十一、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二、违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劫、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四、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情节严重的。   十五、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六、非法捕杀、转运贩卖、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饲养者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扩散的。   十七、违反规定组织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违反规定聚集数量较多的人群,情节严重的。   十八、聚众赌博的。
  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线索。举报电话:0775-110。
  特此通告。
玉林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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