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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气象局等单位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气象局等单位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通知
(承市政字﹝2014﹞11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更加高效、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市政府授权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授权市农牧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农情、病虫害预警信息;授权市林业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森林草原火灾、林业病虫害预警信息;授权市水务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汛情、旱情、水污染预警信息;授权市环保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环境污染预警信息;授权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授权市地震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地震灾害预警信息;授权市安监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授权市卫生局向社会发布Ⅲ级、Ⅳ级突发传染病疫情预警信息,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重新调整为止。
  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承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通过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统一由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发布中心设在各级气象部门。请被授权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信息发布的权限和审批发布程序,制定预警信息审批发布流程,与气象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快捷畅通的发布机制,确保经审核通过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或解除。
  各级广播电视、通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收到预警信息后,要严格按照《承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信息发布时限、范围要求,迅速向社会公众准确、无偿播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在学校、医院、社区、林区、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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