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全省小额贷款行业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0.03.04
- 施行日期:2020.03.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疫情防控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全省小额贷款行业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0〕3号)和《湖南省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功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有效缓解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创业群体复工复产的资金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措施:
扩大业务范围,提升小贷服务能力
1.提高贷款服务水平。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便利快捷的贷款审批、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和逾期利息、信贷展期、完善续贷安排等措施给予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提高单笔、单户贷款余额上限。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灵活运用借新还旧、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稳定贷款。对相关企业单笔、单户及其关联方贷款余额上限调整为不超过净资产的10%。
3.适度放开经营地域限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所在市州辖内开展业务。对专业性、特色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特定领域内开展业务。净资产2亿元(含)以上且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4.放宽业务经营范围。鼓励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企业探索开展甲类委托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自有资金,委托贷款用途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含)以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经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市州金融办逐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 优化监管标准,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5.简化审批环节。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流程简化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主发起人资质审核整合至筹建阶段,不再单独申报材料。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累计总额超30%(含)以上、主发起人股权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合并或分立、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变更、跨市州变更注册地,需经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市州金融办逐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股权变更总额30%以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名称、注册地(所在地市州辖内)、营业场所、修改章程等事项需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市州金融办逐级审核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6.适度降低准入门槛。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省内罗霄山、武陵山片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度降低准入条件,其中:注册资本金下限可降低至3000万元;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率要求,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必须盈利,且年末净资产必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1.5倍。
7.鼓励扩大行业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和专注扶贫的企业在我省独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优质企业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限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拓宽融资渠道,发挥资金规模效应
8.创新融资方式。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股东定向借款、行业内拆借等非标准化方式融入资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场所挂牌融资。鼓励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工具融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降低贷款利率。
本通知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内容涉及《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等文件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期内国家出台相关监管规制的,我省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年3月4日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