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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48号--关于鄂温克旗交通运输局对近日查处的2起非法营运和1起营运车辆上路行驶案件处理情况的通告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48号)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在鄂温克旗客运车辆暂停营运期间,仍有部分驾驶员、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运营、私自上路,根据《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规定,为有效阻断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现将鄂温克旗交通运输局对近日查处的2起非法营运和1起营运车辆上路行驶案件处理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查, 2月2日,李某某驾驶蒙E2H227号牌小型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李某某违反《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之规定,利用私家车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鄂温克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拟对李某某做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按照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二、经查,2月7日,伊敏河镇张某某驾驶蒙EYR176号牌客运班线车辆,私自上路行驶(未运营),张某某违反《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之规定,伊敏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将车辆予以暂扣,拟作出疫情解除后停运处理。   三、经查,2月8日,曹某某驾驶蒙E0083J号牌小型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曹某某违反《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之规定,利用私家车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鄂温克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拟对曹某某做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按照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抗疫情的关键时期,以上三起案件当事人非法运营、私自上路,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希望广大驾驶员和客运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的行为,执法机关将从严从重查处。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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