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青国资委〔2020〕26号
- 公布日期:2020.02.24
- 施行日期:2020.02.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租赁借用 疫情防控
青岛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国资委〔2020〕26号)
各市属企业、各监事工作队: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施策、分级分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控疫情、恢复生产的工作要求,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的具体要求,经研究,我委制定了《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国资委
2020年2月24日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的具体要求,为做好青岛市属企业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政策规定
(一)实施主体
疫情期间,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主体包括:市属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减免对象
承租市属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三)政策口径
对承租市属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由房产所属市属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组织研究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有关市属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市属企业根据承租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存在间接承租市属企业经营性房产的,转租方不应实质性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市属企业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企业,确保实际经营的企业最终受益。 组织实施
各市属企业应讲政治、顾大局,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责任部门,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并指导所属企业做好推进落实工作。
各市属企业制定的减免房租政策具体落实方案(含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应于3月2日前通过金宏网报送市国资委,同时通过市属企业官网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办理流程
1.摸底
市属企业应摸清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如有间接出租方的)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形成房产承租方和实际经营承租方两个清单。
2.告知
按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的承租企业,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
各市属企业应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实际经营承租方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尽量避免人流集聚,可以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各市属企业应根据减免房租政策具体落实方案及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
5.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承租方,并尽快办理减免房租手续。办理减免工作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
6.报备
各市属企业应逐笔记录减免承租企业房租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并留档备查。有关减免房租工作办理情况经市属企业集团汇总审定后,于3月16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及时总结市属企业减免房租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追究
减免房租办理过程中,各市属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依法依规依章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配套政策
按照《青岛市国资委关于当前抗疫情稳运行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青国资委〔2020〕18号)规定,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经审定减免的房租将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综合考虑认定。 其他事项
对于疫情期间政策性减免房租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市属企业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