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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
(厦医保〔2021〕83号)


市医保中心、市疾控中心、各区卫健局,各接种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和阶段性清算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殊信息的报送和审核
  (一)各接种单位应按要求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等特殊人群中自费接种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入《福建省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二)对于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涉密、服刑、戒毒、看守、拘留以及其他由主管部门牵头部署的接种的人员等特殊人员的疫苗接种信息,应注明人员类别、人次、接种单位等信息,由各接种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二、关于2月6日以后到货验收入库并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疫苗费用
  2021年6月30日前实际接种的疫苗费用经市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复核后报省医保中心;本市自行采购并于2021年2月6日以后到货验收入库,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疫苗费用,经市卫健、财政、医保部门确认后从医保专项资金支付,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医保基金给予补助。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8号)(附件1)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表格。   三、关于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
  接到省医保部门通知后,由市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完成本次清算接种费用的结算。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021年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市财政部门已经支付的,医保专项资金不再支付,市财政部门尚未支付的,由市医保专项资金按本地接种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接种费用,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医保基金给予补助。   四、关于疫苗损耗费用
  疫苗送抵疾控机构以后发生的合理损耗(具体报送信息详见附件2),由各接种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五、关于清算工作和财政补助资金结算
  市医保中心应按照省医保中心下发的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包含费用情况)结算疫苗接种费用。
  市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此次清算结果,按照《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
  自费接种人员和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特殊人员疫苗接种信息、疫苗损耗信息以及此前未上报的疫苗及接种信息于8月31日前统一报省卫健委,留待下半年一并清算和结算。   六、关于工作保障措施
  为加强部门协同、数据审核,由市医保部门牵头建立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专班。市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专班成员名单附后(附件4)。
  附件: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8号)(略)
  2.新冠病毒疫苗损耗统计表
  3.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略)
  4.市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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