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0.02.19
- 施行日期:2020.02.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局,各药品零售企业,各电商平台:
近日,有群众反映个别消费者未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即在“饿了么”、“京东”等电商平台上购买到止咳退烧类药品。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0〕1号)的有关要求,对网上购药人员严格审查把关,无论线下或线上销售,购药人员必须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外网登陆的方式据实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严禁向无法提供实名登记信息的购药人员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 各电商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严格要求其落实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实名登记。 各区市局要压实监管责任,对药品零售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企业,及时通报各区市医保部门和市局药品市场和化妆品监管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