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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在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银保监发〔2020〕7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机构监管处室,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分行及代表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驻粤各保险总公司、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19〕1803号)等文件要求,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我局将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的决策部署,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放管结合和稳步推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内,对我局权限内的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审批事项,采取承接银保监会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工作、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环节等改革举措,优化准入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二、优化事项
  (一)承接银保监会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工作
  1.对于“384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事项,非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对于“387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将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批权限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所在地银保监局。
  涉及上述两类事项,请各银行保险机构按要求向我局申请。
  (二)精简审批材料
  1.对于“379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和“385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保监会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对于“382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中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以及“399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和“40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381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3.对于“383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事项,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修订)规定,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
  4.对于“387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开业验收报告中提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5.对于“380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任人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征信报告;对于“386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任人个人征信报告。
  6.对除政策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以外的“389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以及“3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事项、“394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事项、“396保险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事项、“398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事项、“400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和“402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
  7.对于“39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筹建申请材料中提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8.对于“39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变更营业场所申请材料中提供新营业场所符合办公条件的情况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材料中提供业务范围变更后的可行性报告。
  9.对于“403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事项,对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示范条款的保险产品,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保险条款等材料。
  10.对于“404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申请材料中提供偿付能力报告等材料。
  (三)压减审批环节
  1.对于“388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393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395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397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事项中申请人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
  2.对于“389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事项,对曾经取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同类性质任职资格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考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处室和分局要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广东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重要意义,把优化审批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放在突出位置,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指南和流程指引,按照新的审批流程开展准入工作。
  (二)抓好贯彻落实。请各银保监分局(珠海银保监分局除外)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请珠海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确保高质量完成改革工作。
  专此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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