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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0〕100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现就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明确如下:
  居民住宅小区以及高速公路、车站、机场、村庄等出入口设立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对于未单独安装电表,以接入附近商业网点、高速收费站、车站、机场等场所用电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可通过定比定量的方式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
  上述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电网公司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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