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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生命至上·药监战‘疫’故事”随手拍活动的通知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生命至上·药监战‘疫’故事”随手拍活动的通知
(琼药监综办〔2020〕17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含五个分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药品新闻宣传工作水平,展示我省药品监管队伍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的工作举措和精神风貌,进一步激发我省药监系统内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省药监局将配合国家药监局继续开展好2020年“随手拍”活动。

  一、活动主题
  生命至上·药监战“疫”故事   二、参与主体
  (一)各市县药品监管部门及直属单位。
  (二)全省药品监管系统干部职工。
  (三)从事药品监管新闻报道的媒体记者和对药品监管工作有热情的社会人士。   三、作品要求
  (一)作品主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药品监管部门遵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发挥国家新冠肺炎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平台作用,积极服务药品疫苗研发,加快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审评审批,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全力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保障。面对疫情长期存在的新形势,国家药监局积极主动打好疫情防控的主动仗,推动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
  围绕“应急审批”“守住底线”“不忘初心”“慎终如始”四大主题,通过照片和视频记录监管故事,讲述身边感人事迹,反映药品监管广大干部职工监管为民的精神风貌,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基层执法的付出和收获,强化监管的智慧和创举,打造药品监管可视化“微年鉴”。作品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作品类型及规格
  1.照片:像素不低于500万,jpg格式。不得对作品深度加工处理;不接受纸质作品投稿。照片要配以文字说明,并附故事文本。
  2.微视频: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MP4格式,分辨率不低于720×576,配有字幕。为方便作品的选拔和推广,请附视频简介或脚本。
  3.H5作品:可提交H5二维码或链接。
  (三)作品报送要求
  1.各单位报送的作品应覆盖主题要求的四大方面,其中照片作品2件以上,优秀微视频作品不少于1件,优秀H5作品不得少于1件。
  2.新闻媒体记者、社会热心人士可以个人名义投稿。
  3.各市县市场局参加的作品,在2020年9月17日之前完成第一次作品报送。以个人名义投稿的,可随时报送。作品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
  4.投稿作品文件包及每件作品以“作者姓名+单位和部门全称+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品标题”命名。
  5.作品提交至:3210798944@qq.com。
  (四)著作权说明
  1.作品必须为2020年1月1日以后原创,严禁剽窃、抄袭。作者对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如因此引起任何相关法律纠纷,由作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省药监局对本次活动征集作品具有合法使用权,作品可用于指定媒体、网站及相关活动中公开展播或刊登,不另付稿酬。   四、优秀评选与成果使用
  (一)优秀评选
  对推荐的作品进行评选审核。优秀作品标准:
  1.坚持正面宣传,坚持正确导向,体现鲜明主题;
  2.突出反映基层一线监管举措和队伍形象;
  3.故事性和思想性强,从细节体现大局;
  4.作品内容形式适应互联网传播需求。
  (二)成果使用
  1.在省药监局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自有媒体等平台发布优秀作品;
  2.向国家药监局推荐的优秀作品被采纳后,将永久纳入国家药监局新闻宣传媒资库,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其他合作媒体提供素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深入挖掘基层一线监管故事,提升作品质量,确保按要求完成制作、报送等工作,避免零报送,使此次活动成为树立药品监管正面形象、赢取公众理解支持、开展药品科普的重要抓手。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部署,认真组织落实,明确责任人。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单位,由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实施;未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多种途径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与的积极性,确保作品的真实性和思想性。
  (三)及时沟通,加强反馈。各单位要加强与省药监局综合处行政组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总结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随手拍”长效机制,服务监管中心工作。请填写《“随手拍活动”联系人信息表》(附后),于9月14日前反馈至省药监局。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冬峰;66832519,13700460956
  附件:2020年随手拍活动联系人信息表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2020年随手拍活动联系人信息表

姓名

单位

部门

职务

电话号码

微信号


  注:请各单位于9月14日前,将该表发送至321079894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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