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诊察费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诊察费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对新型冠状病毒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诊察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方便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 各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采样提供服务。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相关政策,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2月7日起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5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