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相关公告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从2022年10月8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信访接待场所、法庭开庭暂时关闭,暂不现场接受立案和申诉信访等事宜、不在法庭进行线下诉讼活动。诉讼服务中心开放及恢复现场接待、线下开庭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暂停关闭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场所期间,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查询,网上立案、信访,网上缴费,网上阅卷,网上诉前调解,网上送达。对于不便于网上立案或提交材料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直接邮寄诉讼、信访材料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信访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安排足够力量指定专人办理上述事宜。 暂停关闭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场所期间,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智能语音服务或0471-6986013查询案件流程情况,可通过0471-4213149咨询、查询申诉信访事宜。 暂时关闭法庭开庭期间,已通知开庭、询问、听证日期的,可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等诉讼环节。 当事人如存在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确需线下办理、开庭的,告知当事人延期。 由于疫情防控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7日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