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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7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普光气田,中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贯彻落实降低用气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一)自2020年2月22日起,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销售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供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含直供用气价格)不区分均衡量、调峰量等类别,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供用双方应及时调整购销合同中所涉非居民用气价格等有关量价内容。
  请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等上游供气方抓紧汇报沟通衔接,明确降价具体方案后尽快报送我委后按时限要求执行。降价具体方案要体现我省天然气资源地以及产气、用气结构特点。   二、阶段性降低省内天然气管道短距离运输费用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四川省中油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在向用户计收天然气管道短距离运输费用时统一按90%结算。   三、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指导燃气企业结合门站价格和省内管道短距离运输费用调整情况,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确保各环节降价空间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鼓励各地通过加强配气价格监管,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增强用户获得感。
  (二)对于已实施灵活降价措施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确保已出台的政策不打折扣落地落实。无论供暖季是否已实施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燃气企业不得因供暖季未足额疏导供气成本而挤占门站价格调整等降价空间,确保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降价到位。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本地区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关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四、切实加强跟踪落实及政策宣传解读
  (一)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
  (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对2月份已结算的气费,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同时,要确保真实、完整记载和保存用户各月用气量、气费结算明细等资料备查。   五、实施时间
  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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