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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的通知
(肇府办〔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统一、保密,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和信息预警预报。具体分为: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保密安全突发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确保信息畅通。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肇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分级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如实向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敏感事件,或在县(市、区)敏感地区、时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或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事件,或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演变成Ⅲ级(较大)以上的事件,向市政府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三)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告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县(市、区)××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建议(或要求)等。(信息报告格式附后)
  (四)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县(市、区)×××(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五)报告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全市应急信息平台建成后,利用值班信息网络报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六)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处置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要按照及时、准确、统一、保密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跟踪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处置,以及做好续报工作。
  (一)信息受理
  1、接到突发事件的电话报告时,要在《值班电话记录簿》上做好具体详细记录,包括:(1)时间;(2)地点;(3)事件起因、过程、采取的措施、结果、已造成的影响及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有关情况;(4)报告者已报告或通知的领导、单位、时间;(5)报告者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6)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
  2、接到突发事件的传真报告时,要马上阅读和研判传真件的内容。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的电话报告或传真报告后一般按以下程序处理:
  (1)首先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损失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事项是否完备。上述事项不完备的,应立即打电话向报告单位或报告人了解补充,并在来文空白的地方附注说明;
  (2)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迅速对事件进行研判,确定事件的类别和级别,并做好办文和向领导报告的准备;
  (3)达到办文呈批规定的应立即草拟拟办意见并报政府应急办领导审核;
  (4)按文件运转程序立即报有关领导审批,实行专件专人专送,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报告,并将向领导报告的情况和领导批示记录在呈批表上;
  (5)领导审批完成后,符合上报规定的要在规定时间内用书面形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特别紧急的经县(市、区)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用电话先行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材料,并立即将领导的批示用电话或传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随后跟踪落实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将呈批表复印送相关领导,原件存档。
  4、对领导同志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
  5、凡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签发或盖单位公章。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二)协调落实
  1、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向上级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
  2、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3、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政府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坚持“密来密复”的原则,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工作。   四、信息预警预报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信息,及时预警预报。对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信息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政府系统应急信息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和设备,目前至少要保证1部专线电话和1部传真机(应急电话和传真电话要分设),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手机开机)。   六、考核奖惩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政府和单位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
  (三)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重大情况或传达领导及上级机关批示指示不及时、跟踪协调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粤办发〔200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值班信息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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