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105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校园内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其中发生多起较大的暴发疫情,2004年大连、丹东两所学校发生了霍乱暴发疫情,今年3月朝阳市建平县第二高级中学发生了麻疹暴发疫情。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内传染病防治工作,防止各类传染病在学校的流行和暴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现就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以对学生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教学秩序。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同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三、各级医疗机构在短时间内发现来自同一学校的学生,发生了同一种疾病时,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要严格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管理,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时期的传染病流行趋势,为学校及时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资料,并予以具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认真落实卫生部门的监督意见,认真做好整改,消除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   五、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实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学校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做好学生的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