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关于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2020年2月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阻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从源头上做好疫情防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刻认识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对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工作面临严峻形势,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可能会导致一些病毒的传播和扩散,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增加疫情防控风险。
各级各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重要性,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疫情防控的高度共识和强大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加大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
全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全力摸排线索,集中查处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案件情况,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快捕、快诉,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形成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力。 加强重点领域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
全省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渔业)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针对野生动物饲养、繁育、猎捕、运输、出售、购买、展演等各个环节,开展联合执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疫情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规定,采取零容忍态度,加大涉野生动物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从严从快查办涉野生动物的行政违法案件。
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饮饭店等重点场所检查,加大对网络售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清查。
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捕捞者、养殖者、展演场所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措施、野生动物经营合法性进行检查,积极排查风险隐患,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充分运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通报案件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渔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涉野生动物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涉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对阻挠行政执法、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移送的案件,要迅速开展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办理。 积极稳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生鲜和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注重在相互协作配合中发现公益保护线索,促进完善治理措施,加强源头防控。
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采取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要依法提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促进生态环境资源修复,突出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繁育、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风险和健康风险,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铲除对野生动物消费的恶习,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力量,充分运用各类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平台,及时发现、处理案件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论引导,形成群防群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