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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业共渡难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业共渡难关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支持我市物流企业共渡难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物流产业相关认定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2020年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按照《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下同)申请认定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如涉及2020年考核条件,该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七)款按照以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2020年总资产从7500万元以上下调为5000万元以上;
  2.2020年营业收入从超过1.5亿元下调为超过1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保持不变;
  3.2020年利润总额从不低于300万元下调为不低于200万元;
  4.2020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从不低于200万元下调为不低于100万元。
  (二)企业按照《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如涉及2020年考核条件,不考核该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款有关内容。
  (三)企业按照《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如涉及2020年考核条件,该办法第八条第(四)、(六)款按照以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2020年营业收入从超过1000万元下调为超过700万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保持不变;
  2.2020年利润总额从不低于150万元下调为不低于100万元;
  3.2020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从不低于100万元下调为不低于50万元。
  (四)企业按照《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如涉及2020年考核条件,不考核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关内容。
  (五)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其余考核条件,继续依照《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下调2020年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考核标准
  (一)深圳市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按照《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下同)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如涉及2020年考核条件的,按照以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2020年总资产从7500万元以上下调为5000万元以上;
  2.2020年营业收入从超过1.5亿元下调为超过1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保持不变;
  3.2020年利润总额从不低于300万元下调为不低于200万元;
  4.2020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从不低于200万元下调为不低于100万元。
  (二)深圳市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按照《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如涉及2020年考核条件的,按照以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1.2020年营业收入从超过1000万元下调为超过700万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保持不变;
  2.2020年利润总额从不低于150万元下调为不低于100万元;
  3.2020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从不低于100万元下调为不低于50万元。
  (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其余考核条件,继续依照《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下调2020年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考核标准
  企业按照《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申请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的,申请资助的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第二个考核期(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在深圳市内行驶里程,从1.5万公里下调为1万公里。其他考核标准仍按照《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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