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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苏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苏府〔2020〕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困难,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教育培训等行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增强企业社会信用激励。
  1.优化企业信用信息报送流程。对旅游、餐饮、商贸等服务业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各主管部门可采用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上报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还贷困难的服务业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行苏州中支)
  2.发挥信用正向激励作用。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表现突出的服务业企业,充分发挥信用联合奖励机制作用,给予正向激励,在今后各类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推荐,享受惠企便企政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助力企业缓解经营压力。
  3.鼓励减免租金物业费用。在疫情期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商务楼宇、物流园区等各类服务业集聚载体,优先予以政策资金扶持。鼓励业主(房东)为经营租户减免租金,物业公司为经营租户减免物业费用,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实施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补助。在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服务业企业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给予财政补助。(市发改委、财政局、城管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市税务局,苏州水务集团,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5.支持民生物资保障供应。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对保证市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大型超市、药店、菜场等重点疫情防疫保供服务业企业,按照疫情期间经营用电费、水费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6.鼓励提供团体餐饮保障。为避免人员密集就餐,落实防控措施,鼓励餐饮企业为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集体用餐供配送服务保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搭建信息沟通服务平台,有效促进餐饮供需双方快速对接。(市商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7.鼓励提供监测防控服务。为引导企业做好节后外地复工人员集中隔离观测,鼓励全市酒店宾馆为复工企业员工集中隔离观测提供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为隔离需求方和场地供给方提供精准对接。鼓励物业管理等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共同做好疫情监测控制工作,各地政府应当以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市商务局、文广旅局、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帮助企业妥善解决融资问题。
  8.加大困难企业融资担保力度。市服务业担保基金优先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住宿餐饮、教育培训等行业企业和因疫情影响正常经营、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贷款展期提供担保。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优先对接服务相关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支持。各银行机构要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到期贷款。(市发改委、文广旅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
  (四)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
  9.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应用扶持。发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技专项、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作用,对企业开展针对应急防治技术、检测试剂研发应用,加速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技术服务平台,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平台,予以优先列入申报扶持。(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产品开发。(市大数据局、工信局、财政局)
  (五)助力企业稳定职工队伍。
  10.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条件允许可以实行网络办公。支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允许本年度内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市人社局)
  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相关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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