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及房地产中介企业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布日期:2021.02.04
- 施行日期:2021.02.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房地产综合规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及房地产中介企业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按照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济南市疫情防控分类指南》和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企业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就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全市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及房地产中介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企业(机构)务必高度重视防疫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和统筹防疫期间公司的人员管控、隔离防治、环境消杀、物资筹备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各企业(机构)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制度,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房屋销售场所、中介机构门店、租赁办公场所以及房屋交付场所等重点区域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确保防控措施执行到位,防控应急管控到位。
(三)各企业(机构)要密切与防疫机构、街道(乡镇)沟通配合,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加强人员管理
各企业(机构)要落实省、市最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企业(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情况排查,做好进出人员管理。对进入房屋销售场所、中介机构门店、租赁办公场所以及房屋交付场所的人员要进行测温管理,严禁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人员进入。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属地防疫机构、街道(乡镇)报告。 加强重点场所管理
(一)加强房屋销售场所、中介机构门店、租赁办公场所以及房屋交付场所等的通风和消毒,定期对接触较多的桌(台)面、门把手、水龙头、扶手、公示展板等公共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严格房屋销售场所、中介机构门店、租赁办公场所以及房屋交付场所进出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体温检测、亮健康码、佩戴口罩、控距等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鼓励开展线上楼盘(房屋)展示、宣传等活动,倡导线上选房、租房,通过电话、微信、互联网等渠道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确需面谈的,要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出现人员聚集。要提醒客户遵守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要求,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间距。 加强应急处置
各企业(机构)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流程,避免发生聚集性疫情。 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县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市房屋销售场所、中介机构门店、租赁办公场所以及房屋交付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疫情防控隐患的,要责令整改并跟踪检查落实。发现有疫情情况的,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魏伟,联系电话:66605607
邮箱:szjjfdcscjgc@jn.shangdong.cn.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4日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