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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享受税收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享受税收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发改财金〔2020〕120号)


省国资委,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以下简称176号文)。为支持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发展,切实做好税收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
  (一)医疗应急物资。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蓝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二、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不包括流通、服务等其他行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企业申报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流程如下:
  (一)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对口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本地发改部门申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企业名单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发改局直接报送。
  (二)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发改部门、省国资委按照对口报送的原则,主动与省发改委对口处室进行衔接沟通,并按照对口处室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保障企业进行审核后,将名单报省发改委对口处室,同时抄送当地负责财金工作的处(科)室,由其汇总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省发改委,省国资委也统一以正式文件报送。正式文件需标明签发人,并在正文中明确对上报企业进行了认真审核、对名单内容真实性负责等内容。
  (三)省发改委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对口原则审核各地发改部门、省国资委企业名单后,经主管主任签字确认后交由财金处汇总。财金处对名单核对无误后,报经委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提供给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农经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主要负责食盐生产企业。财金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汇总名单,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五)我省将对纳入名单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处室于每周四中午12:00前,将已审核的《吉林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发送至财金处(电子表格发李晨内网邮箱),周四中午12:00之后上报的名单,将按下批名单进行处理。   五、加强名单管理
  (一)省国资委、各地发改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处室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二)申报企业需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调整出名单,由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省国资委、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六、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进入名单的企业,通过原申报渠道告知相关企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1.省发改委产业处 董晓晴 0431-88904530
  2.省发改委高技术处 刘航 0431-88906750
  3.省发改委经贸处 徐强 0431-88904587
  4.省发改委农经处 蒋璐 0431-88906550
  5.省发改委体改处 周达 0431-88904667
  6.省发改委财金处 李晨 0431-88906517(兼传真)
  7.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许博 0431-80500075
  7.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刘飞朋 0431-80500098
  8.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宋雪 0431-88553948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3日

  附件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
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税务联系人电话号码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备注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1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1         
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1         
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1         
五、食盐生产企业
1         
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1         

  注:1.申报企业需附盖章版《信用承诺书》;
  2.表中“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中“已扩大”是指从2020年1月1日起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就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文和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文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范围,申报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我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监督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我单位承诺无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同意调整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退回所享受的优惠资金支持,并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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