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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应试人员告知书》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应试人员告知书》的补充通知


各位应试人员:
  因疫情防控新的要求,对《关于2020年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应试人员告知书》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原“五、9月27日后到青岛市辖区,参加考试时,应持有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书(诊断意见)”,调整为“五、10月10日以来有新疆喀什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应持有考前7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书(诊断意见)。”
  2.原“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中的“7.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调整为“7. 10月10日以来有新疆喀什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其余要求不变。
  特此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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