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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郑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郑州市律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郑律协便﹝2020﹞24号)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保障和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工作,配合看守所做好内防扩散,外防输入的要求。结合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疫情防控期间提讯、会见临时管理措施》(详见附件一),现就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在押人员制定临时工作流程如下。
  一、律师申请
  代理或办理开庭等确有会见必要情形的案件的律师,可以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会见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在押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羁押场所、申请会见的日期以及申请人姓名、执业机构、如实承诺申请人无武汉市或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区旅行、居住和与上述地区人员接触史,无与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測阳性者)接触史,身体健康等(模板见附件二)。
  2.会见文书(三证)复印件。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复印件。   二、律师事务所审查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申请会见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律师会见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律师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律师是否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相关人员接触史及健康状况,申请会见是否属于确属开庭等必须会见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经审查,对符合会见条件的,出具《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模板见附件三),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律协审查。对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应做好相关说明和解释工作。   三、市律协审查
  律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会见申请,律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市律协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审查意见书》(模板见附件四)。由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统筹协调、安排律师会见时间。   四、律师会见
  会见律师收到《市律协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审查意见书》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会见:
  (一)按时到达会见地点;
  (二)会见时应携带全部申请材料和“三证”原件备查;
  (三)会见前应当主动配合做好体温测试、消毒等防疫措施;
  (四)理解并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监管场所管理的特别规定,做好防护,办理手续、等候、视频会见期间必需戴好口罩,全程不得取下;
  (五)建议会见时长话短说,最大化压缩会见时间,无特殊情况会见时间不超过四十分钟;
  (六)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地点等候。
  (七)不聚集,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
  附件:1.《疫情防控期间提讯、会见临时管理措施》(略)
  2.《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模板)(略)
  3.《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模板)(略)
  4.《市律协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审查意见书》(模板)(略)
  以上附件请登录郑州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查看下载:http://zz.oa.acla.org.cn
郑州市律师协会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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