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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设立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相关事宜通告

四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设立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相关事宜通告


  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全面做好我市的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全市人民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现就设立疫情防控举报电话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从湖北省(武汉市)、黑龙江省来平返平人员第一时间不主动向当地社区(村屯)登记报告的,没有进行集中隔离观察的,其亲属和单位有隐瞒不报等行为。
  2.从其他省、市来平返平人员第一时间不主动向当地社区(村屯)报告登记报告的,没有进行居家隔离的,其亲属和单位有隐瞒不报等行为。
  3.隐瞒曾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以及有过与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的,并隐瞒、缓报、谎报病情和行动轨迹的,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参与聚集性活动等行为。
  4.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时间少于14天、擅自出门活动的,未严格落实居家管理措施、擅自撕毁封条和与家庭以外人员擅自接触等行为。
  5.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不适症状,第一时间未向当地社区(村屯)医务工作人员报告等行为。
  6.机关企事业单位未向属地上报疫情防控承诺责任书的,对来平返平人员行动轨迹、旅居史、外省居住史情况不掌握的,并刻意隐瞒不报等行为。
  7.私自组织培训、聚众就餐、聚集补课等行为。
  8.违反四防指办发〔2020〕60号公告内容行为之一。
  四平市疫情防控举报中心电话:3210234、3500234、3260929。
  举报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举报事实,举报中心将于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后,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元。对多名举报人举报同一事实的,以举报中心首次接到举报登记的为奖励对象,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线索奖励。
  竭诚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也恳请广大群众主动参与到全市疫情防控中来,为全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献计出力。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四平市新冠肺炎疫情依法解除时自动废止。
四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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